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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633.3384 万股的 1.39%。其中首次授予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633.3384 万股的 0.2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8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6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53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3-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 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华统股份、本公司、公 指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司、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 指 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确定,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示期不少于 10 天。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9-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 10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633.3384 万股的 1.39%。其中首次授予 715.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633.3384 万股的 1.1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14%;预留授予 124.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633.3384 万股的 0.2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8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朱根喜 董事 21.6 2.57% 0.04% 陈斌 副总经理 18 2.14% 0.03% 张开俊 财务总监 25 2.98% 0.04% 朱婉珍 董事会秘书 8.6 1.02% 0.01% 核心技术(管理、业务) 人员 82 人 - 11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预 留 124.8 14.86% 0.21% 合 计 840 100.00% 1.39%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前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间进行再次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且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 12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13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限制性股票的第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限制性股票的第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50%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 14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53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05 元的 50%,为每股 8.53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94 元的 50%,为每股 8.47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 15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 - 16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含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授予的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头 生猪销售量(A)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280 22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500 40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考核年度为 - 17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头 生猪销售量(A)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500 40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550 440 生猪销售量实际完成情况对应不同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生猪销售量实际完成情况(B)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B≥Am 100% Am>B≥An B/Am B<An 0% 注:上述“生猪销售量”指公司发布的销售情况简报或定期报告的生猪销售数量。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100% 9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 18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生猪销售量指标是反映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状况的关键核心指标。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选取生猪销售量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业绩考核指标亦是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设定的该考核指标有助于进一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也能有助于公司紧紧围绕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确保中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同时,公司对个人层面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各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及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19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 20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 21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15.2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1 月中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 71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 5,979.07 万元(以 2022年 12 月 16 日为测算基准日),该费用由公司在 2023-2025 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 - 22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124.8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 23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 24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 25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回购事宜。 - 26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 27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28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 29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继续有效并仍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 30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31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 32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 33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 34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5 -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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