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填空题,就填陈述权、申辩权。
2、如果是问答题,就这样回答: 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相关资料图)
4、”“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6、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0、 5、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11、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2、”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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